本网讯(通讯员 闫博)近日,酒泉市肃北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9月5日,被告赵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崔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右侧第四、五肋肋骨骨折,该事故经肃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被告双发就各项损失费进行协商,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肃北县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为了让当事人清楚了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向当事人出示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就误工天数计算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原告也念及被告夫妻都是农民,主动减少了误工天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让此类案件简单化、透明化,但是该案主审法官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既保障了原告可以尽快拿到赔偿款进行治疗,同时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为本案做出了一个“最优解”。(酒泉市肃北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