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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探索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

时间:  2017/4/14 11:07:43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审查逮捕工作改革,构建公开化、多元化审查机制,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机制”改革目标,在福建省内率先探索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
 
3月3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对一起因违规开车门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举行了诉讼式审查,这也是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诉讼式审查。
 
2月19日,当事人郑某辉驾驶轿车行驶至五一北路仓房街路口南侧路段临时停车,坐在车上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从车内打开左后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碰倒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苏某,苏某被后侧驶来的公交车后轮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鉴定,犯罪嫌疑人郑某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开车门意外致人死亡,属无意识行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认为郑某珠社会危险性较小,并对是否逮捕申请诉讼式审查。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的案件,可以决定启动‘诉讼式审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告诉记者,为有效开展诉讼式审查工作,该院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操作规范》。
 
陈华是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按照规定,该案的诉讼式审查由作为该案承办检察官的她来负责。“在诉讼式审查会议之前,我已经和侦查人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沟通过,要求他们在参与审查时,必须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中社会危险性,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发表观点。“陈华告诉记者,初次主持诉讼式审查会议,她感到忐忑不安,所幸院里出台的两个文件对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审查现场有条不紊,效果良好。
 
按照规定,该案诉讼式审查会议现场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开展诉讼式审查。首先,案件承办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等具体审查情况,随后,公安侦查人员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犯罪预谋、案件的社会影响及危害性等方面阐述了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依据和逮捕必要性,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长期在农村生活,无在城市乘坐车辆的经验,也不大懂得交通运输法规,开门致被害人死亡是无意识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116万元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参会的鼓楼区人大代表温长煌认为,郑某珠的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鼓楼区政协委员林愉表示,郑某珠的行为系偶然发生的过失行为。
 
最终,经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珠的行为具有偶发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对郑某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无社会危险性。鼓楼区检察院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郑某珠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各方站在各自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了具有较高价值的参考意见,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宽容和关怀。“福州市鼓楼区人大代表温长煌对诉讼式审查赞不绝口。
 
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向记者介绍道,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旨在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提高审查逮捕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保障辩护权落到实处,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的推进,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吴亚东 夏晓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