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智慧司法的能工巧匠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并非机械地利用“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方法,借助大前提、小前提之间的涵摄关系,进行简单的逻辑推理的过程,而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这也是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的主要原因。
很多时候,裁判结果没有唯一,只有最佳。因而法官只有运用其智慧,努力成为巧妙游离于规则与现实、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能工巧匠,才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
前不久,我办理了一起请求确认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请求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2015年4月2日,19岁姑娘海某的叔叔在米易县某宾馆房间内服食农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0时许,海某及其亲属因死者的赔偿问题,与宾馆发生争执,宾馆报警。米易县公安局攀莲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协商赔偿事宜。虽经民警的疏导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民警告知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离开派出所后,海某及其亲属返回某宾馆,大吵大闹,不愿离开。无奈之下,某宾馆再次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海某等人进行劝导,要求他们离开宾馆。海某不但不听,还辱骂民警。民警在强制带离海某过程中,海某的左手臂上肢受伤。
第二天,民警将海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海某为左肱骨中段骨折。6月24日,海某出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9159万元。经鉴定,海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2月,海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行为违法,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3.3774万元。
第一次协商时,原告要求至少赔偿10万元,而被告最多只同意赔偿4万元,双方不欢而散。经过多次析理释法,原告终于将赔偿数额降到了4万元。当时,我的心情完全可以用“欣喜若狂”来形容。然而,此时被告却改变了看法,认为自己没有错,若赔钱,以后将无法开展工作。案件协调又陷入僵局。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也认可被告没有实施殴打等明显的违法行为,若判决被告的行为违法,今后遇到类似事件确实不好处理;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毕竟原告的伤是由被告工作人员造成的,也不怎么妥当。
案件如何裁判?我心里很纠结。经过查阅大量资料和反复思考,我最终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请求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同时,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赔偿不以行政事实行为违法为前提、原告的损害属于‘一果多因’”为由,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赔偿医疗费1.9159万元)。
宣判后,被告方对裁判结果很满意,这并未让我感到意外。让我感到意外的是,没过几天,我接到了原告父亲的电话。我以为他要大发牢骚,以发泄他们对判决的不满。没想到,他却轻言细语地对我说:“感谢你还了我们一个公道。其实,打官司只是为了争一口气,赔多赔少都无所谓,判决赔偿就证明警察粗暴执法是错的,这就够了……”
这个案子的圆满解决,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法官不应是法条的“自动售货机”和“复印机”,立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固有缺陷,必然需要司法智慧,确切地说就是:在个案中找到实现社会与个人、公共需要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点。作为定分止争的人民法官,只有用心思考,运用司法智慧,竭力找到争议双方的利益平衡点,通过合理合法的解释和说理,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