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播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 高其才 池建华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的新挑战,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创新思维,提高司法公信力。
随着互联网、即时通信、新媒体等新技术和新应用的融合与发展,信息传播已经进入了微传播时代,微博、微信、微电影、客户端等微媒体形式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信息的重要渠道。微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者和接收者数量巨大、形式新颖多样、内容丰富多彩、互动程度深等特点。与传统媒体时代一样,司法依然是微传播时代的重点关注领域。司法案件涌现许多新类型,传统类型司法案件的案情也有新的变化,司法与公众社会生活的联系愈发紧密,这些都促使公众越来越关注微传播中的司法信息,这对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司法机关也逐渐在意识到这种变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媒体发起“高法微博走基层”微直播活动,讲述法官故事,有关司法或者法治的信息传播已经取得积极的效果,司法的公信力正在稳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也在良性上升,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的新挑战,这些都需要我们创新思维,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力面临的新挑战
微传播时代,不同于以往传统媒体时代,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需要面对许多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这些都是司法机关之前不曾遇到的新课题。我们需要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所认识,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面临的新挑战,主要可以归纳为“公”的主体扩大、“信”的要求拓展、互动反馈的需要增加三个方面。
“公”的主体扩大。司法公信力中的“公”首先指的是公众。公众是感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和尊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微传播时代之前,司法公信力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延伸到其他与此案件有关的有限人员,综合来看主要是某一区域、某一群体的判断,影响范围比较有限,大部分案件并不能进入其他公众视野。到了微传播时代,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依然是感知司法公信力的直接主体,但是其他与该司法案件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人民群众开始大量地、持续地关注,这表明微传播时代关注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在不断扩大。
“信”的要求拓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保证司法公正。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力的内容无疑有许多扩展,主要体现为对及时性的要求更高,公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越来越提前,甚至案件发生伊始就会被微媒体报道、转发,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微传播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已经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从案件纠纷产生、侦查、起诉、审理、裁判到执行,无一不成为微媒体的关注对象,这就要求司法公信力必须要更快地、持续地体现。
互动反馈的需要增加。微传播不再单纯向受众灌输信息,而是通过深度相关、深度互动、深度满足增加参与度,这是微传播时代对司法公信力提出的更高要求。传统媒体时代,司法机关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发布案件信息,多是被动回应,在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后才开始采取应对措施。微传播时代,如果司法机关仍然被动发布,显然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公众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发布案件有关信息,保证内容的准确性,还要更加及时地回答公众疑问,听取公众意见,有及时的反馈,与公众形成深度互动。
二、微传播时代必须创新思维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机关在微传播时代建设司法公信力面临的新挑战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要求,针对这些挑战和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创新思维,提高认识,改变传统观念,建立新平台,增强及时性,创新内容和形式,做有温度的司法故事,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是司法机关提高认识,改变传统观念,重视微传播在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的价值和意义。微传播时代,无论何人何时何地,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容易,公民的司法情感和认知更加容易被激发出来,这些与司法公信力密切相关。司法机关不能消极回避微传播时代对司法公信力提出的新要求,消极被动显然无助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相反,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学习、积极了解微传播时代对司法公信力提出的这些新要求,首先要增加对微传播时代本身的发展规律有所认识,其次是对新时代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有更高的认识。中央政法委邀请新科技发展领域引领者讲解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知识,即表明司法机关在这一方面已经有所认识,微传播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建设需要新的理念和框架。
基础是司法机关积极建立自己的渠道和平台,同时与其他微媒体之间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联动机制。司法机关自身首先要建立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微媒体,形成各自的微媒体平台,并真正运作起来,同时这些司法机关的微媒体之间也要积极建立联系,互相关注,在微传播时代形成司法机关自身的话语体系。当前我国各级法院系统积极建设的智慧法院即有这方面的内容,这也是司法机关在微传播时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其次,司法机关要积极建立与各种其他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微媒体之间的沟通联动机制,积极利用它们的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形成微传播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平台合力。
前提是司法机关及时快速发布案件信息,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营造司法机关重视微传播的良好氛围。及时性、互动性是微传播时代的显著特点,司法机关必须及时有效地通过自己或者其他微媒体发布容易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的有关信息,并且必须不断关注微媒体领域关于这些案件的最新舆论动向,及时跟进发布相关信息。微传播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对及时性的要求明显要高于传统媒体时代,这也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并且,在微传播时代,及时公开要比是否公开在公信力建设方面起着更加积极的作用,司法机关需要在微传播时代营造一个良好的微传播环境,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
重点是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微传播时代特点,做好司法信息传播工作。司法机关在进行微传播时注意选择公开发布的内容,连续发布,并且要根据微传播的反馈信息,及时搜集公众意见,跟进发布有关信息,形成一个案件发布的信息链,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案件信息网,使得公众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司法机关要善于借助微传播,使公众在传播过程中形成自己的个体认识,进而通过相互交流,相互辩论,就会在公众之间形成一些共识,这也是司法机关需要及时注意跟进的时刻,针对这些共识继续发布,掌握主动权,有助于案件有关程序的顺利开展。此外,司法机关应当创新微媒体信息传播方式,丰富信息的表现形式,增强信息的可读性。微传播时代,活泼的文字,生动的图片,形象的表情包,新颖的微电影,这些元素共同构成了微媒体的鲜明特征,这些也是司法机关需要积极利用的新形式。
今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是新的社会条件、新的技术发展之下,我国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各种微媒体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具有很大的空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实时交互、信息传输都可以通过微媒体来实现,这些都是适应微传播时代要求的新措施,这既是司法公正具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个新探索。微传播时代,司法机关有必要根据时代的新要求,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7/16/content_12778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