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案件管理系统审判辅助功能的思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张振华
案件管理系统的开发,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国各地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类似,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功能,包括审判监督、司法统计、绩效考核等;二是服务审判的功能,包括在线排期、电子文书送达、文书在线审批等。笔者认为,案件管理系统在服务审判、促进案件高效公正审理方面,应当完善以下功能的开发与设计。
一、完善案例检索功能
案例的重要功能以及法官学习案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为后续裁判提供参考,最大程度地实现类案同判,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作为法官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的案件管理系统开发相应的检索功能也就成为必要。在检索方法的设计上,可以设计相对宽泛的案由检索,针对性的关键字检索,也可以设计具体的当事人检索。在检索层次的设计上,可以按照案件所属范围,设计成本院检索、本地区检索、全国检索等数个层次。在检索内容的设计上,除特别情况外,所有案例均应当可以检索到生效的裁判文书。对于本院案例的检索,可以同时开放卷宗在线查阅功能,以便充分了解类似案件在本院的审理情况。对于其他法院的案例则可以设计申请阅卷功能,以便在需要时运用。
二、整合实用性辅助软件程序
有效利用专门软件程序,可以让审判工作中的某些环节更加高效。例如裁判过程中的诉讼费用、法定期间的计算等工作,都可以通过相应的软件程序得到快速准确的处理。审判工作的其他很多方面也可以通过类似软件程序应用来提高效率,比如在提高文字录入效率、降低文字录入工作量上,可以尝试使用语音录入软件、OCR转换软件等;在文书校对方面,可以应用文字校对软件予以协助,降低裁判文书出错几率;在法律法规检索方面,可以将法律法规汇编整合到案件管理系统中,方便法官随用随查。这类软件程序应当整合到案件管理系统中去,充分发挥其协助提高审判效率的功能。
三、开发在线沟通功能
当前的案件管理系统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与单向性。所谓封闭性,是指系统仅对审判人员开放而不对当事人开放。从便民诉讼、节约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讲,应当在某些环节向当事人开放,允许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证据、查阅卷宗,避免长期以来在提交证据、阅卷方面耗费的巨大的成本。所谓单向性,是指某些信息化功能,比如短信通知功能、电子文书送达功能,仅能由法院单方面联系当事人,而当事人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联系法院,缺乏互动性。案件管理系统应当在促进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方便、快捷的交流方面发挥作用,着手开发更加高效便捷的在线沟通功能,比如电子邮件和在线留言功能,也可以尝试即时通信软件的使用,突破传统的沟通方式中当事人难以联系法官的局限性,让整个审判流程更加高效便捷。